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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后有部门监督吗?派出所笔录不会被销毁吗?

来源: 律速网 2023-03-30 16:20:24

派出所记录几年消除?

笔录会存档备查,不会被销毁。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要装入案卷或者档案长期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责任。除非不成案的询问笔录,但这类笔录的销毁,有严格的规定。

做笔录,并不一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就毫无影响。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去做笔录,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如果是当事人身份,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案件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个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111条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如何确定犯罪是否构成犯罪?第一百条参与诉讼的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使用暴力,威胁或贿赂来防止证人作证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作假; (三)已经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毁灭的;已经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计数,责令保管的财产,已经冻结的财产的转移; (四)对于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笔译,鉴定人,检查员以及协助处决的,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报复的人员; (五)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阻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条的具体内容。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为惩罚司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具体条款:111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重,由人民法院判处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或者销毁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利用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煽动,贿赂或强迫他人作假; (三)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毁灭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经盘算,责令保管的财产,已经转移冻结财产;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口译,鉴定师,重庆离婚律师,检查人员和协助执行人员的侮辱,诽谤,frame陷,殴打或报复的; (5)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司法人员履行职责; (六)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百一十一条

起诉必须被接受;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应当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愿意处理合同纠纷。如果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又不能提请人民法院起诉,则应通知原告仲裁机构; (三)对于应当由其他机构依法处理的纠纷,应当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 (4)对于不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对于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依上诉通知原告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回诉讼的决定除外; (六)依法规定,在无起诉期内提起诉讼的,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 ,调解可维持收养关系,如果没有新情况或新原因,并且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

公安局立案后有部门监督吗?

公安局立案后有部门监督,这个部门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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